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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政策 ,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,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、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,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 ,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、 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, 认真实践 " 三个代表 " 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,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 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,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 , 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, 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:
( 一 ) 党管干部原则 ;
( 二 ) 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原则 ;
( 三 ) 群众公认、注重实绩原则 ;
( 囚 ) 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 ;
( 五 ) 民主集中制原则 ;
( 六 ) 依法办事原则。
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,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,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, 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 , 结构合理、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。
   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。
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政协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,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( 不含正职 )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;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、纪委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;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。
    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, 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, 参照本条例执行。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, 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五条 党委 ( 党组 ) 及其组织 ( 人事 ) 部门 ,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,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

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:
(一)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, 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 " 重要思想 ,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, 坚持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 ,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。
( 二 )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,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 , 立志改革开放 , 献身现代化事业 ,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, 做出实绩。
( 三 ) 坚持解放思想 , 实事求是 , 与时俱进 , 开拓创新 , 认真调查研究 , 能够把党的方针、政策同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,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, 讲实话 , 办实事 , 求实效 , 反对形式主义。
( 四 )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, 有实践经验 ,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、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。
( 五 )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, 依法办事 , 清正廉洁 , 勤政为民 , 以身作则 , 艰苦朴素 , 密切联系群众 ,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, 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, 做到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 自励 , 反对官僚主义 ,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、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。
( 六 )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, 有民主作风 , 有全局观念 ,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, 善于团结同志 ,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。
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,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。
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, 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:
( 一 ) 提任县 ( 处 ) 级领导职务的 ,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。
( 二 ) 提任县 ( 处 )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,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。
( 三 ) 提任县 ( 处 ) 级以上领导职务 ,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, 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,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 , 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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